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公司产品机制改革,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所、室)。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5.档案与工资关系转入公司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6.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员工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员工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员工对学院(所、室)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集团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员工,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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